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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科技: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23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2 号亚太商务楼 14 层 ADEF 单元 邮编:210005
     14/F, Asia Pacific Business Building, 2 Hanzhong Road, Gulou District, Nanjing, Jiangsu 210005, P.R. China
                 电话/Tel : +86 25 6951 1818 传真/Fax : +86 25 6951 1717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接受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
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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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人员资格(不包括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分别在《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可
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2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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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
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张
家港市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 10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邹承
慧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
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
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38,386,73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1%。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98,161,47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6%;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0,225,2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0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
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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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130,097,433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94.0100%;反对股数8,288,8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96% ; 弃 权 股 数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临 时股 东 大 会 有表 决 权 股 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股数31,935,9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79.3928%;反对股数8,28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20.6060%;弃权股数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12%。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上述议案无

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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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 临时提
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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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燕                                    苏常青



                                             经办律师:

                                                          印佳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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