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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爱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21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ST 爱康           公告编号:2024-050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 101 号公司三楼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承慧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44 人,代表股份
151,347,8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00,735,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2.25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7 人,代表股份 50,612,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3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3 人,代表股份 53,186,41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57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7 人,代表股份 50,612,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33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781,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7507%;
反对 8,1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4043%;弃权
13,386,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50,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2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521%;
反对 8,1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3785%;弃权
13,386,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50,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1693%。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851,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7965%;
反对 8,1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3586%;弃权
13,386,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50,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89,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5822%;
反对 8,1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2484%;弃权
13,386,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50,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1693%。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840,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5928%;
反对 31,120,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5623%;弃
权 13,386,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50,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7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3185%;
反对 31,120,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5122%;弃
权 13,386,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50,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1693%。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836,5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5901%;
反对 31,124,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5650%;弃
权 13,386,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50,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7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3107%;
反对 31,124,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5199%;弃
权 13,386,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50,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1693%。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787,6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7545%;
反对 8,1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4032%;弃权
13,382,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50,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26,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629%;
反对 8,1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3754%;弃权
13,382,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50,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1618%。
    6、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040,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9219%;
反对 7,92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2332%;弃权
13,386,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50,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79,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9391%;
反对 7,92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8916%;弃权
13,386,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50,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1693%。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商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140,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9878%;
反对 7,77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378%;弃权
13,431,2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50,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7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979,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0.1267%;
反对 7,77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6201%;弃权
13,431,2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50,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2532%。
    商荟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苏常青、印佳雯
    (三)结论意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