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关于向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2024-12-28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4-065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尔斯”)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
案》,股票增值权授予日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4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不涉及到实
际股票,以哈尔斯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二)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20 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6,637.9732 万股的 0.26%。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股票 占激励计划公
获授股票增值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增值权总数 告日股本总额
权数量(万份)
比例 比例
1 邵巧蓉 中国 董事会秘书 60 50% 0.13%
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1 人) 60 50% 0.13%
总计 120 100% 0.26%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 4.07 元/份。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
全部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六)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等待期为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至股票增值权
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
期分别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需同时满足以下行权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行权事
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若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
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行权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股票增值权在行权前,均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
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考核年份
目标值(P) 触发值(Q)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
2025 年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
2026 年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披露数据为准。
2、以本计划草案公告日为截点,若未来子公司出现转让、退出情形,则应剔除该子公
司当年度对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基数年 2023 年的基数值作同步剔除和调整。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实际完成值(A)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P X=100%
Q≤A<P X=80%
A<Q X=0%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
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绩效评分(S) 80≤S 70≤S<80 60≤S<70 S<60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100% 80% 6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
度=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
的,未行权的部分股票增值权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4 年 11 月 7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条件及董事会对授权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计划中股票增值权授权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获授股票增值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上述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
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20 万份股票增值权。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
关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4 年 12 月 26 日。
2、授予数量:120 万份。
3、授予人数:2 人。
4、行权价格:4.07 元/份。
5、股票来源: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不涉及到实际股票,以哈尔斯 A 股普通
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股票 占激励计划公
获授股票增值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增值权总数 告日股本总额
权数量(万份)
比例 比例
1 邵巧蓉 中国 董事会秘书 60 50% 0.13%
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1 人) 60 50% 0.13%
总计 120 100% 0.26%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
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增值
权数量,并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
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股票增值权费用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较小。若考虑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
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资金来源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对于股票增值权,由公司以现金方式直接兑付行权日当天公司股票收盘价与
行权价格的差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 2024 年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尔斯
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
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4、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
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
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 万份股票增值权。
九、律师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 2024 年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和《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和《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3、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符合
《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及《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价格和数量符合《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和《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5、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授予相关手
续。
十、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哈尔斯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
序符合《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4 年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数量、行权价格等事项的
确定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哈尔斯不存在不符合
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