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4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4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6 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 42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4 人,代表股份 470,60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4271%。其中: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451,513,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854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137 人,代表股份 19,089,4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2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41 人,代表股份
19,488,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266%。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595%;反对 5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64%;
弃权 14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4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595%;反对 50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64%;弃权 14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41%。
关联股东何启强、麦正辉、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陈永亮、吴国明、
徐琴珍回避表决;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
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