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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和股份: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11-14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4-056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216 号与《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介平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1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6 号主要内容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你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议董事薪酬议案时,相关董
   事未回避表决;部分内幕知情人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上
   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六十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部分装饰装修业务财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装修装饰业务中部分合作项目成本核算不规范,导致相关账
   面利润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部分坏账准备计提不规范

    你公司单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制定不恰当、测算预期信用损失时前
瞻性信息相关系数选取不规范、未及时关注个别注销客户信用状况,导
致部分坏账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准确。同时,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坏账
准备计提相关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
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第十六条,以
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财务会计核算问题影响了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
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

  三、诉讼事项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你公司部分诉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部分已披露的诉讼事项相关时
间信息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
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
   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
   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会计
   核算水平,确保装饰装修业务、坏账准备计提等财务核算的规范性,从
   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核算、信
   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
   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
   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
   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7 号主要内容 :
 李介平、李冬阳、陈如刚、王偿和、林望春、陈延、戚鲲文:

     经查,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治理、
 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形。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
 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6 号)。

     公司董事长李介平,总经理李冬阳,时任财务总监陈如刚、王偿和、林
 望春,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延、戚鲲文对上述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
 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介平、李冬阳、陈如刚、王偿和、林望春、陈
 延、戚鲲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对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
要求采取切实有效 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进一步加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公司运作水平,增强规范运
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
理,回馈广大投资者。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