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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玛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2024年4月)2024-04-27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
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
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制度的规
定,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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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
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新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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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
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发出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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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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