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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玛顿: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18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 点 30 分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

托,指派徐渊、周清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

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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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

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

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

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

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4、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

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

    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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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的规定。

    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30 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金锡先生主持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

内容一致。

    7、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87,640,3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0265%。

    (1)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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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026,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17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4 人,代表股份 19,614,0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8532%。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6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0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6)、《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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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2、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上述议案 7 为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林金锡先生及常州亚玛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

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11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都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3、本所律师与股东、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

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

进行了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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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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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徐渊(签名)



                                     周清(签名)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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