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11月)2024-11-30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跨境通宝电
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
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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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
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
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
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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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
免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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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
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和净资产等。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
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及时
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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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
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
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
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将
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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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标准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
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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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并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
下降 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四)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执
行;
(五)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要求执
行;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信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
有关规定需要累积计算或需要采用其他计算方法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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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的其他重大信息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信息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信息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信息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后,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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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一)财务部门报告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以及财务内控工作
中获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投资部门报告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
(三)审计部门报告重大合同签订、公司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以及其他法律
内控与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内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
(四)各业务部门报告其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各下属公司报告下属公司发生的全部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在获知该
信息时毫不迟延地汇报给第一负责人,并由第一负责人毫不迟延地报告给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按照董事会秘
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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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 :
(一)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制作信息披
露文件;
(二)对于按规定无需履行审批程序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
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交公司董事长审阅,
经董事长批准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董事长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依据临时报告所涉及的相关
内容,自行决定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前,是否将临时报告报经董事会长或其
他相关人员审阅;
(三)对于按规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在对信息披露文
件初稿审核并形成议案后,提请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及时召集董事会或监事会,
将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直至股东会审议;
(四)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五)公司证券部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相关文
件;
(六)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意见,
进行相关临时报告编制及披露。
(七)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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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
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
定期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事会应当授权董
事会秘书可以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核
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六)公司证券部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
(四)经董事会秘书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由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
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公司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
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公司
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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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
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部门
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
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
息披露的角度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消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
机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具体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证券部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主要职
责是:
(一)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收集公司各信息
网点(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
(二)按各部门分别建立信息档案;
(三)审核确认各信息网点产生的信息是否达到重大标准;
(四)制作重大临时信息的披露公告;
(五)调查各信息网点信息失职的原因及建议处罚方案;
(六)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与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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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
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
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
办法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办法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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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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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或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六十四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
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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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
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
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
后发表。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
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六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
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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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
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
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
意见等。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
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
通内容。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八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规定的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监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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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第八十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证券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会
议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
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证券部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
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
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
时按要求提供)。
第九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公
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信
息,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
的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
办法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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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
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
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授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九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相关制度所
规定的重大信息,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
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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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
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九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董事会主席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
董事会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九十二条 监事的责任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
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先行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
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0 天以
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十三条 股东的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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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
办法的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
纪律处分。
第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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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第一百零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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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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