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通: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1月)2024-11-30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化的要求,
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境内外直属各办事处、分公
司等分支机构及境内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
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
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
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 3 人,设审计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
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
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
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1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范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二)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
计等;
(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
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2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审计事项:
(一) 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 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
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 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
见;
(五) 对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进行监督审计;
(六)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八) 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
审计;
(九) 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审计;
(十) 办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
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平
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十六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3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四)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
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 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 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 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
审计不在此列;
(四)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
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 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
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
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
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
4
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
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
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
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
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
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5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6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
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7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审计部对规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
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
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
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8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9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