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4-085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 号楼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长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 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2 月6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10人,代表股份82,295,344股,占公司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4.6973 % 。 其 中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2 人 , 代 表 股 份 70,380,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08人,代表股份11,914,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78%。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08人,代表股份11,914,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2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08人,代表股份 11,914,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7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天津) 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41,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16%; 反对1,233,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3%;弃权 3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8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60,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564%;反对1,233,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3561%;弃权3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7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53,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30%; 反对3,411,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54%;弃权 3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72,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929%;反对3,411,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6332%;弃权3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0%。 3、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699,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003%; 反对4,56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29%;弃权 1,0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18,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327%;反对4,56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2862%;弃权1,0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