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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共达电声: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4-08-1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证券代码:002655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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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8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6,000 万股的 5%。
其中首次授予 1,694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94.1111%,约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4.7056%;预留授予 106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5.8889%,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4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包含预留)为 10.60 元/份。
    五、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11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
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
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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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
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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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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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 14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 17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6
第十二章      附则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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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共达电声、本公司、公
                            指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指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
激励对象                    指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权                        指   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
                                 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
行权价格                    指
                                 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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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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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
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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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19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
核期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二)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
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
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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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范围要求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
可在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
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
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
    (三)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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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8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6,000 万股的 5%。其中
首次授予 1,694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94.1111%,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4.7056%;预留授予 106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5.8889%,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4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
序号       姓名            职务                                           公告时公司总
                                         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1       梁   龙         董事长               120         6.6667%          0.3333%

  2       傅爱善        董事、总经理           120         6.6667%          0.3333%
                        董事、副总经
  3       张常善        理、董事会秘           120         6.6667%          0.3333%
                        书、财务总监

  4       万景明    董事、副总经理             85          4.7222%          0.2361%

  5       杨志勇          副总经理             85          4.7222%          0.2361%

  6       侯   杰         副总经理             85          4.7222%          0.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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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079           59.9444%          2.9972%
            (113 人)
            首次授予合计                       1,694           94.1111%          4.7056%

                 预留                              106          5.8889%          0.2944%

                 合计                          1,800          100.0000%          5.00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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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

                                  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
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应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激励计划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认。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36 个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
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
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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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行权期                                                          3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行权期                                                          3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个行权期                                                          40%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
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行权期                                                          5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行权期                                                          5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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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份 10.60 元,即满足行
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0.6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条规定确定,即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10.47 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10.60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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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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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予以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
当由公司予以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
指标进行考核。以 2023 年营业收入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值定比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值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对各考核年度净利润值定比 2023
年净利润值的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任一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
算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B)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目标值(Bm)

 第一个行权
              2024 年             30%                           30%
     期
 第二个行权
              2025 年             50%                           50%
     期
 第三个行权
              2026 年             70%                           7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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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Am或B≧Bm                    X=100%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80%×A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