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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金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06-06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
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运营
总监、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1/2。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委员会设
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 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
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
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
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 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 拟订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四)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各专业委 员会召
集人除外)委员人选;
   (六) 拟订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
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
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回答。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
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
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
   (五) 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六) 授权委托的期限;
   (七)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
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
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
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
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时形成呈报董事会的会
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
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
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六) 票数的表决结果;
   (七)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
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
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做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
   (一) 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 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