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威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03-12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期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本制
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
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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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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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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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交所将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
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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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第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
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
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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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
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
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
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
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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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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