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威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03-12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明确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
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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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
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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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
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
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
交所报告;
(八)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确保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
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将公
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将本部门或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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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
信息时,有责任及时将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董事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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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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