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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威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03-12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
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
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董事会决议确认的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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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层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经理层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经理层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按照公司章程和经理层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全面工作,其他经理层人员
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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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对于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或投资项目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需提
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决定。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根据总经理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各个
时期(季、月度)的工作计划,负责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和论证,经总
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深入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面掌握公司信息,向总经理或总经理
办公会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
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
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
务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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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
情
况;
     (七)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八)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
况;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九)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
有直接责任;
       (十)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
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
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
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二)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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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十一)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
务。
       公司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
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
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
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经理层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
动公开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
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一节 总经理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办公室,作为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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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在行使本细则第三章所述职权时,可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
的形式进行讨论研究。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方
案;
     (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
方案等;
     (三)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员工工资和奖惩方案,拟订年度用工计划;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八)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
董事会授权的额度计划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九)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案;
     (十)研究决定公司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的
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其它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于每旬初召开;临时
会议可随时通知召开。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其
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总经理在作出决
策前应充分听取与会其他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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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
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有义务将该
事项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总经理办公会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
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应于会议召开一天前
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出席人员。
     公司下属子公司、部门或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
会议召开前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为
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会议一般不穿插临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
关的内容。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查阅。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
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会议
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
程、会议发言要点、会议决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下发及
发放范围。会议纪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存档。需要保密的文件,应注明秘密
等级,承办单位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 总经理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投资计划。根据公司投资
项目管理规定,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公司投资主管部门将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有
关材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属于总经理办公会决策范围之内的项目,总
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之内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后报董事会审批实施;董事会决策范围之外的项目由股东大会批准实施。投资
项目应确定管理团队,实施审计监督、跟踪评价、专题报告和现场检查制度,
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过程审计和验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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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
负责人时,应首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
部门审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
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
     (四)公司对于重大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
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相关工作程序。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每季度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三十二条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事会和监事
会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
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
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
计。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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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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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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