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高科 公告编号:2024-001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北京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北 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3 区 20 号)。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黄文博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4 人,代表公司股份 309,966,72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7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51,122,8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17%;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9 人,代表公司股份 258,843,91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3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1 人,代表股份 9,426,26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37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95,100 股, 第 1 页 /共 3 页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7,631,1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048%。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 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就拟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09,966,725 股。同意 309,701,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5%;反对 265,0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9,161,2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887%; 反对 26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09,966,725 股。同意 307,559,7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5%;反对 2,376,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67%;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7,019,2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4650%; 反对 2,37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2125%; 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25%。 3、审议未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09,966,725 股。同意 58,399,977 第 2 页 /共 3 页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07%;反对 251,536,348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495%;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9,072,2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445%; 反对 32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30%; 弃权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8 日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