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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航高科: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2024-04-27  

关于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 319014 号
               关于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3)第 319014 号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高科
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
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
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 319026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
第 1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
下:
   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确定重要性,首航高科公司近年来经营状况大
幅度波动,出现盈亏变化,因此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基准,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为
89,418.15 万元,按 0.5%的比例计算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447.09 万元。
   一、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
   1、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首航高科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泉州市吉川智
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吉川公司 )176,700,000.00 元。2022 年 10
月 9 日,首航高科公司、泉州吉川公司、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京新恒泰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泉州吉川公司销售给首航高科公司并于
2020 年 12 月交付的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转为北京新恒泰公司按其 2021 年与首
航高科公司所签订销售合同的应交付标的物,泉州吉川公司应向首航高科公司退
还 176,700,000.00 元预付款。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首航高科公司尚未收到
退款。我们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交易的合理性。
   2、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首航高科公司在建工程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
项目中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和光热槽式镜板弯曲钢化炉余额为     292,902,654.87
元。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生产线尚未调试验收,也未获得相关的订单,我们无
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
   3、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决定暂缓玉门 100MW 光热发电项目建设,
该项目资产转为公司目前在建的其他光热电站项目使用,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
与玉门项目相关资产金额为 333,555,194.27 元。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判断上述资产是否存在减值。
   4、首航高科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30115
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30116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 司立案调查。由于该调
查尚未有结论,我们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首航高科公司财
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关于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首航高科公司尚未收
到退款,2020 年 12 月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交付光热槽式镜板生
产线,约定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给首航高科公司并于 2020 年
12 月交付的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转为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按其 2021
年与首航高科公司所签订销售合同的应交付标的物,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
限公司承诺返还预付的货款。但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交易
的商业合理性,以及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诺返还款项的可回收性。
   关于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项目中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和光热槽式镜板弯曲
钢化炉,相关设备尚未调试验收,根据首航高科公司与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
公司、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
供货义务由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接。根据首航高科公司 2021 年 1 月
与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光热槽式生产线玻璃制镜生产线采购合同,
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应负责供货、安装调试,并在验收后负责 12 个月
的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和更换零部件,我们未能取得证据,证明该供应商有能力
完成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公司未收到槽式镜板的订单,我们未能取得充分的
证据以判断该资产是否存在减值。
   关于其他非流动资产中与购置长期资产相关的资产金额为 333,555,194.27
元。这些资产原拟用于玉门光热发电多能互补一体化示范项目,因该项目迟迟无
法取得项目建设批复,至今无法开工。本年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决定缓建
玉门项目,将该项目资产用于公司已取得合同的其他光热项目建设,其中其他非
流动资产中的预付款项为 333,555,194.27 元,账龄已在 3 年以上。对于该款项
能否收回,或者取得合适的资产,我们尚未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用以判断该
资产是否存在减值以及减值的金额。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航高科的立
案事项,截至审计报告日尚在调查中,无明确结果,我们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
确定立案调查结果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上述事项可能存在的错报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
具有广泛性,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对首航高科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作出相应调整。《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
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
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 (如存在)对财
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因此,我们对首航高科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可能的影响金额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对
首航高科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以及是
否导致公司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的情况
   2022 年度我们对首航高科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
字(2023)第 319002 号),保留事项如下:
   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首航高科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泉州市吉川智
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76,700,000.00 元。2022 年 10 月 9 日,首航高科公司、泉
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
约定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给首航高科公司并于 2020 年 12 月交
付的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转为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按其 2021 年与首
航高科公司所签订销售合同的应交付标的物,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应向首航高科公司 退还 176,700,000.00 元预付款。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首
航高科公司尚未收到退款。我们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交易的
合理性,以及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该款项的可收回性。
   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首航高科公司在建工程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
项目中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和光热槽式镜板弯曲钢化炉余额为 272,079,646.02
元。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生产线尚未调试验收,且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供货商
变更为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
断该供应商是否有能力完成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公司目前未获得镜板的订
单项目,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及
减值的金额。
    3、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首航高科公司对玉门 100MW 光热发电项目申报
的多能互补一体化示范项目尚未取得批复,该项目涉及的其他非流动资产为
346,307,849.25 元、存货及工程物资 349,449,587.46 元、在建工程
14,826,900.34 元,合计金额 710,584,337.05 元。本年度公司对上述资产计提
了减值准备 39,425,097.64 元。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项
目是否存在减值以及减值的金额。
    保留事项一:2022 年 10 月首航高科公司与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供货义务由北京新恒泰博远
科技有限公司承接,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返还预付的货款。三
方执行了该协议,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供货,退款义务由泉州市
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完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未收到退款,
上期保留事项未消除,本期继续保留,保留事项对期初数无影响。
   保留事项二: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项目中光热槽式镜板生产线和光热槽式
镜板弯曲钢化炉,相关设备仍未调试验收,根据首航高科公司与北京新恒泰博远
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吉川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光热槽式镜
板生产线供货义务由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接。根据首航高科公司 2021
年 1 月与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光热槽式生产线玻璃制镜生产线采
购合同,北京新恒泰博远科技有限公司应负责供货、安装调试,并在验收后负责
12 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和更换零部件,我们未能取得证据,证明该供应商
有能力完成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公司目前尚未获得槽式镜板的订单,无法判
断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的金额。保留事项未消除,本期继续保留,我
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判断对期初数的影响。
   保留事项三:玉门 100MW 光热发电项目,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太阳能
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项目可享受的补贴电价政策在 2021
年底到期,该项目未能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并网发电,无法享受该电价补贴
政策。首航高科公司就该项目重新申报了多能互补一体化示范项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取得批复,2023 年 10 月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缓建玉
门项目,公司拟将玉门项目资产用于公司的后续光热建设项目,并对已到货的汽
轮机、减速机等做出使用计划安排。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已将部分减速机用于
格尔木光热项目建设。对于未到货的预付款项 333,555,194.27 元,我们尚未取
得充分的证据,判断上述资产是否能够收回,以及是否存在减值。本期保留事项
未全部消除,本期对未消除部分继续保留,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判断对
期初数的影响。


   本专项说明仅供首航高科公司 2023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
用途。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方国权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章徽



中国北京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