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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领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20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威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4 年 2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4 年 2 月 19 日的
    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楼
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何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2 月 3 日登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

载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53,903,5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401%。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 7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850,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82%。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6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5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7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1,08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0.4469%。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25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5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882,0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1%;反对 21,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1,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50%;反对 21,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

    1、律师事务所名称: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 瑛、李宏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
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