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领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2024-03-22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002667 证券简称:威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领股份”)控股股东
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领亿”)于 2024 年 2 月29日与上
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烜鼎星宿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所持公司 555.99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以偿还其在国泰君安证券的质押债务、降
低股票质押风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3月0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进展
近日,上海领亿与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10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君安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各方
实际情况,各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的过户时间等条款进行调整。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现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原协议中鉴于部分:“鉴于: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威领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67,以下简称“威领股份”或“上市公
司”)50,445,448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74%。”
现修改为:
3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鉴于: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002667,以下简称“威领股份”或“上市公司”)50,445,448股股票,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81%。”
二、原协议中鉴于部分:“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存续 2
笔股票质押合约,具体情况如下:
剩余初始交易金额
证券名称 约定的到期 质押标的证券
合约编号 初始交易日 (即剩余本金)
及代码 购回日 数量(万股)
(万元)
威领股份
800061011 20221226 20231226 1,018 5,000
002667.SZ
威领股份
800061123 20230627 20240626 1,018 5,000
002667.SZ
”
现修改为: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存续 2 笔股票质押合约,具体情
况如下:
证券名称 约定的到期 质押标的证券 初始交易金额
合约编号 初始交易日
及代码 购回日 数量(万股) (万元)
威领股份
800061011 20221226 20231226 1,018 5,000
002667.SZ
威领股份
800061123 20230627 20240626 1,121.76 5,000
002667.SZ
”
三、原协议中第4.1条:“4.1 乙方应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
件后三个交易日内配合甲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三个交易日内(含)向甲方支付第一笔
转让价款 10,000,000.00元,并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缴纳标的股份过户产生的印花税、手续
费之前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19,890,022.4元。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丙方银行账户,全部用于
3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融资负债(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及本金,具
体以甲方与丙方签署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协议》约定为准)。
丙方收款方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银行名称: 建设银行*********
丙方银行账号: 310015***********
各方确认,仅当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
方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该日亦视为甲方对在丙方存续的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负债进行还款之日。
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以及办理相应手续的,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不能在甲乙双方首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后十个交易日内(含提
交申请当日)批准本次协议转让,则本协议终止;
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
请以及办理相应手续的,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未能在
甲乙双方提交交易所出具的批准本次协议转让的确认文件后十个交易日内(含
提交确认文件当日)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并过户至乙方的,则本协议终止。
如乙方已支付本协议4.1条约定的转让款,丙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
转让价款按原路径无息退回给乙方。”
现修改为:
“4.1 乙方应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后二十五个交易日内
配合甲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
方已于2024年3月4日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 10,000,000.00元。乙方应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甲乙
双方缴纳标的股份过户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之前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
19,890,022.4元。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
至甲方指定的如下丙方银行账户,全部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融资负
债(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及本金,具体以甲方与丙方签署的《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为准)。
丙方收款方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丙方银行名称: 建设银行*********
丙方银行账号: 310015***********
各方确认,仅当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
方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该日亦视为甲方对在丙方存续的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负债进行还款之日。
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以及办理相应手续的,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不能在甲乙双方首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含
提交申请当日)批准本次协议转让,则本协议终止;
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
请以及办理相应手续的,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未能在
甲乙双方提交交易所出具的批准本次协议转让的确认文件后二十五个交易日内
(含提交确认文件当日)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并过户至乙方的,则本协议终
止。如乙方已支付本协议4.1条约定的转让款,丙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
已付转让价款按原路径无息退回给乙方。”
四、原协议中第5.1条:“5.1 本协议生效后三个交易日内,甲、乙、丙三
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三个交易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5.1.1 由甲方、乙方、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
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现修改为:
“5.1 甲、乙、丙三方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二十五个交易日内,甲乙丙三
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5.1.1 由甲方、乙方、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
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五、原协议中第 5.2 条:“5.2 乙方转让价款即 29,890,022.4 元支付完
3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成后,甲乙丙三方应于当日(如支付完成时间超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时间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继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5.2.1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现修改为:
“5.2 乙方转让价款即 29,890,022.4元支付完成后,甲乙丙三方应于十五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5.2.1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六、原协议中第14.5条:“14.5 若如下情形发生,丙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
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就给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3)本协议涉及的股份转让未在2024年3月29日前最终过户完成。”
现修改为:
“14.5 若如下情形发生,丙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就给
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3)本协议涉及的股份转让未在2024年4月30日前最终过户完成。”
三、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