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股东 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贵州储瑛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瑛律师、 李宏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 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 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 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 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 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何凯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8,290,54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24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 内,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1,85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73%。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 1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150,14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91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 88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1.1922%。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85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673%。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 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审议:1、《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3、《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4、《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7、《关于 2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8、《关于公司为董监高人员购 买责任险的议案》9、《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 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公司 1 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 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 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 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进行 的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03,9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3187%;反对 1,846,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1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3,40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088%;反对 1,846,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89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03,9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3187%;反对 1,846,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1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3,40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088%;反对 1,846,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89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92,6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961%;反对 1,857,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2,10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77%;反对 1,857,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28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92,6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961%;反对 1,857,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2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2,10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77%;反对 1,857,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28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03,9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3187%;反对 1,846,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1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3,40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088%;反对 1,846,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89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92,6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961%;反对 1,857,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2,10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77%;反对 1,857,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28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03,9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3187%;反对 1,846,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1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3,40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088%;反对 1,846,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89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公司为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92,6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961%;反对 1,857,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2,10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77%;反对 1,857,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28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303,9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2 股份总数的 96.3187%;反对 1,846,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1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43,40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088%;反对 1,846,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89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相符,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瑛 经办律师:李 瑛 _____ _____ 李宏宇 _____ 2024 年 5 月 2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