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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盛金控: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1-13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4-003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

                     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以公司吸
收合并国盛证券获得批准为前提;在公司吸收合并国盛证券获得批准且办理完
成相关事宜后,拟变更的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和修订的《公司章程》
方可启用。
    2.吸收合并事项能否取得相关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如根据有关监管要求拟变
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和修改的《公司章程》与本次变更和修改存在
修订、调整的,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3.在吸收合并和变更名称事项获得批准并完成相应变更登记后,公司将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证券简称相关事宜。
    4.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召
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
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拟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现将有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的说明


                                   1
拟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中文名称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osheng Financial Holding Inc.   GUOSHENG SECURITIES Inc.

证券简称                 国盛金控                         国盛证券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
                  控股公司服务,股权投资,投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
              资管理与咨询,金融信息服务;科
                                                 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
              技中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软件
                                                 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
经营范围      开发,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
                                                 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
              成服务;橡胶管制造,电线电缆制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造;家用电器配件及原材料的进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出口,电器连接线、电源线销售。
                                                 动)


    二、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的原因说明
    为聚焦证券主业,提升国盛证券的品牌效应优势,提升公司综合金融服务水
平,公司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
本次吸收合并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承接国盛证券的全部资质和资产、负债、业务
及人员,按照证券公司监管相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的名称、证券简
称和经营范围进行变更,以符合吸收合并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监管要求。
    本次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变更后的公司名
称和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更加吻合,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与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更加匹配,有助于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市场影响力。本次变更不
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误导投
资者等情形,变更后的公司证券简称来源于公司名称,不存在与其他上市公司证
券简称相同、相似或者仅以行业通用名称作为证券简称等相关情形,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拟修改公司章程情况
    鉴于公司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国盛证券,并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公司监管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吸收合并的实际情况,公
                                     2
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3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

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 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5000 万股,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 5000 万股,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原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后更名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osheng Financial Holding Inc.                       英文名称:GUOSHENG SECURITIES Inc.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

                                                                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

                                                                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控股公司服务,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

权投资,投资管理与咨询,金融信息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推 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

广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橡胶管制 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

造,电线电缆制造;家用电器配件及原材料的进出口,电器连接        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线、电源线销售。                                                动)

                                                  第四章 股东大会



                                                            5
                                                                     第三十五条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

                                                                 的股东,或者尚未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完成整改的股

                                                                 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

                                                                 分权等权利;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

                                                                 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

                                                                 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本;



                                                             6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对公司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

                                                             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

                                                             管理活动;

                                                                 (三)滥用权利或影响力,占用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进行利

                                                             益输送,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违规要求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



                                                         7
    者强令、指使、协助、接受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

    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五)与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利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

    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公司

    股权,变相接受或让渡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七)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得配合公

    司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上述情形。

        公司发现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他证券公司股东通过换股等方式取得



8
                                                                公司股权的,持股时间可连续计算。

                                                                   公司股东的主要资产为公司股权的,该股东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

                                                                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

                                                                权。股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的 50%。

                                                                   公司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

                                                                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告。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



                                                            9
     执行措施;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

     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

     者可能影响公司运作的。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

     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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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

     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公告方式及时通

     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

     的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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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

                                                                 任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组织实

                                                                 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

                                                                 的不法或不当行为的,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股东、公司、股权管理事

                                                                 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党委会

    第九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            第一百〇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

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 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

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 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员会。

                                                     第六章 董事会



                                                            12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 3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

                                                                 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



                                                            13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外;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 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4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

     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十)最近 5 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

     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十一)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

     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十二)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聘任无效。



15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十六)监督、检查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执行和风险管理履职

权。                                                           情况;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承担责任,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年度合规报告;

                                                                   (十八)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审议批准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重大风险限额

                                                               和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十九)决定公司廉洁从业管理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廉洁从

                                                               业定期报告;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的企业文化理念内容及总体发展方案;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基本制度



                                                          16
                                                                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审阅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工作年度报告和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二十二)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证券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与薪酬考核、审

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计、风险控制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的运作。                                                        门委员会的运作。



                                                           17
        第一百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

     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18
        (二)就提名或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19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

        (六)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

     项。

        第一百三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二)审议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三)审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半年度、年度情况报告;

        (四)审批公司风险管理体系评估报告;

        (五)监督、检查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执行和风险管理履职情

     况;

        (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20
                                                                       (七)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

                                                                   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除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事任职的基

                                                                   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

理人员。                                                           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

                                                                   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



                                                              21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拟定企业文化理念内容及总体发展方案;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六)主持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工作;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七)组织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负责管理人员;                                                  管理的有效实施;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合规总监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负责对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

                                                                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



                                                           22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

        合规总监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

     关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合规总监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

     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 合规总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

     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者报告进行合规审查,并签署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



23
     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

     查;

        (三)拟订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

     和信息隔离墙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

     支机构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

        (四)处理涉及公司和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发

     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的,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西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

     和合规风险隐患,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提出制止和处

     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后,及时建议董事会或者总

     经理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分支机构,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

     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24
                                                                 (六)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

                                                              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工作,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

                                                              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

                                                              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督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董事会、经理人员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 ,并对督促检查不力等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和履行合规管理、全面

    ……                                                      风险管理职责、廉洁从业、企业文化发展方案执行、反洗钱和反



                                                         25
                                                                  恐怖融资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或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

                                                                  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适用于证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券公司的其他专项准备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适用于证券公司的其他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 专项准备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26
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适用于证券公司的其他专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项准备金和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司。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适用于证券公司的其他专项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或未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第二百二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7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除上述修改外,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的条款编号根据修订内容顺延、调整。




                                                           28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公司证券代码“002670”保持不变。
    2.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以公司吸
收合并国盛证券获得批准为前提;在公司吸收合并国盛证券获得批准且办理完
成相关事宜后,拟变更的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和修订的《公司章程》
方可启用。
    相关事项能否取得相关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如根据有关监管要求拟变更公
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和修改的《公司章程》与本次变更和修改存在修订、
调整的,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3.在吸收合并和变更名称事项获得批准并完成相应变更登记后,公司将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证券简称相关事宜。
    4.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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