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8-22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 11
第四章 附则............................................................................ 13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
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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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
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
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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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
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
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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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第八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
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
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
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
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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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
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
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
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
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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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当参加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
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
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
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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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
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
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
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
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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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
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调研活
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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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
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
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必要时,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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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
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
研或采访,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
采访,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
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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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
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
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
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
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
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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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
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
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
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
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
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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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
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
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订,并授权董事
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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