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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盛金控: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19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4-051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8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
大楼 16 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朝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共 717 人,代表股份 1,096,497,3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64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
                                     1
份 493,923,3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246%。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 716 人,代表股份 602,573,9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394%。
    8.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96,125,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1%;反对 2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弃权 102,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82,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400%;反对 2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78%;弃权 102,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21%。
    2.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8,505,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711%;反对 7,866,9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75%;弃权 125,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761,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010%;反对 7,866,9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329%;弃权 125,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1%。
    3.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8,574,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774%;反对 7,800,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4%;弃权 122,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0,1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876%;反对 7,800,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671%;弃权 122,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俊辉、符海涛
    3.结论意见: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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