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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6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2.6202%;反对 2,018,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11.45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1.02 《关于选举李向利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273,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84.576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6,200,8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35.183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03 《关于选举余帆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3,534,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83.3908%;反对 2,018,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17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6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2.6202%;反对 2,018,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11.45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04 《关于选举刘晓轩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3,519,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83.3877%;反对 2,034,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2.5340%;反对 2,034,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11.54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彭卓卓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6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3,899,5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9.9983%;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16,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9%;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4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等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16,1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 99.9529%;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4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钢新型建 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所涉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16,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29%;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4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8,160,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98.8123%;反对 5,747,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187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77,1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67.3902%;反对 5,747,3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7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的 32.60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8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之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 田维维 负责人: 律师: . 马卓檀 张 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