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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威股份: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8月)2024-08-17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件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
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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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
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事项中,第 4 项至 5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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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
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四)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受理和基本案情;
     2、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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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裁判、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章程、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
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6、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
境内外融资方案;
     7、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
审核意见;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1、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2、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项:
     1、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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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差异较大是指,最新指标与已披露指标的
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已披露的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差异幅度较
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 20%
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原
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 50%。),也应及时报告;
     3、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5、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新专利获得授权;
     9、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10、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11、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12、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13、与履行社会责任相关的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事项
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1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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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7、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公司总
资产的 30%;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或其各
级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或其各级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或其各级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九)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
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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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
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
于当日给予回函;
     3、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
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
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
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
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
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其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下属子公
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
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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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重大事项,
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
重大事项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
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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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事件信息的报告义务的人员询问、
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
有关事实,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未公开重大事项信息的保密
     第十六条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
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
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
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处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及各子公
司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
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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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
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所属机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
门或本机构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机构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
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
会秘书。
     第二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及所属机构重大事
项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重要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督导责任,
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机构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
培训,以保证公司及所属机构内部重大事项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
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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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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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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