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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洲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3月)2024-03-1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四年三月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3
第三章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形式 ............................................................ 5
第四章 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 ................................................ 6

第五章 重大差错更正程序 .................................................................... 6
第六章 附             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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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机制,增强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
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
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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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深交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
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问、有责必究;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

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
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

的决定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
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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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一)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
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三)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

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四)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
说明;

   (五)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
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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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
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
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
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
释。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

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

                  第三章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
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降薪、降职、免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方式。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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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因年度报告编
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依据监管部门的
处罚决定执行;对于由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
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四章    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评估重大差错对公
司的影响,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
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

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重大差错更正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
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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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
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公司应当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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