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4-01-23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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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激励和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和发挥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原则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
有效激励、适度约束原则,符合市场化改革和激励约束的相关政策规
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经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本办法制定,负责对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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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福利方案参照当地相同行业或
相当规模企业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领取岗位薪酬,其岗位薪酬由基本年薪、效
益奖金和福利构成,具体如下:
薪酬总额=基本年薪+效益奖金+福利
=固定薪酬+浮动薪酬+福利
类别 项目 性质
基本工资
固定薪酬
基本年薪 竞业与保密补偿
绩效工资
经营业绩奖 浮动薪酬
效益奖金
超额利润奖
福利 — —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基本工资+竞业与保密补偿+绩效工资
当值轮值总经理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岗位的相对价值和任职人员
的资历能力等因素,拟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标准,董事会授
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该标准方案。其中基本工资和竞业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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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为固定薪酬,绩效工资为浮动薪酬。
基本年薪中固定薪酬与浮动薪酬所占比例根据职务层级和岗位
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表 2-1 基本年薪标准及比例表
基本年薪
职务层级 基本工资比例 绩效工资比例 竞业与保密补偿比例
标准
轮值总经理 60-100 万 45% 50% 5%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8-80 万 55% 40% 5%
1、基本工资、竞业与保密补偿
根据表 2-1 确定的原则,确定基本工资、竞业与保密补偿标准。
2、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与高级管理人员当期的绩效分数挂钩,绩效工资标准根
据岗位性质和职务层级差异,按表 2-1 浮动薪酬所占基本年薪的比例
确定。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标准*当期绩效分数/100
(二)效益奖金
1、经营业绩奖
经营业绩奖是根据公司年度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
奖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智力资本回报,该奖金计入当年成本后按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根据当年归母净利润以及高管人
数确定经营业绩奖的具体提取比例。
人数
7-8 人 9-10 人 11-12 人 13-15 人
归母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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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亿(含本数,
≤4% ≤4.5% ≤5% ≤5.5%
下同)
5-7 亿 ≤3.5% ≤4% ≤4.5% ≤5%
7-10 亿 ≤3% ≤3.5% ≤4% ≤4.5%
10-13 亿 ≤2.5% ≤3% ≤3.5% ≤4%
13-16 亿 ≤2% ≤2.5% ≤3% ≤3.5%
举例:如归母净利润为 5-7 亿时,高管人数为 10 人,提取经营
业绩奖比例为 4%;当高管人数为 9 人,提取经营业绩奖比例为 3.6%。
经营班子考核分数由两部分组成,经营考核占 70%、党建与党风
廉政建设考核占 30%,即经营班子考核分数=经营考核分数×70%+党
建与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分数×30%。其中,经营考核分数由《经营班
子目标责任书》约定。
可分配经营业绩奖总额=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提取比例×经营
班子考核分数/100
高管个人经营业绩奖=【(该高管奖金分配系数×个人年度考核分
数)/∑(所有高管奖金分配系数×个人年度考核分数)】×可分配经
营业绩奖总额。
高管奖金分配系数当值轮值总经理为 1,其他高管的分配系数由
当值轮值总经理确定并报董事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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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额利润奖
超额利润奖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做出超出预期目标的业绩表现的
肯定。根据董事会确定的考核指标,确定从超额利润中提取 20%作为
超额利润奖,该奖金须先计入当年成本后再按该比例提取。
董事会与经营班子签订任期责任书,每年董事会对战略指标完成
情况进行考核打分,以各董事平均分作为当年战略目标考核得分,计
算发放超额利润奖。
每年净利润指标=目标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
超额利润=(实际完成的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净资产收益率)×当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
超额利润奖=超额利润×20%×当年战略目标考核得分/100。
目标净资产收益率和战略目标考核指标在任期责任书中确定。授
权董事长根据公司的战略复盘情况,在本届任期内对战略考核指标提
议调整,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任期结束后,对董事会三年的战略
指标打分进行平均,作为战略指标完成情况的任期最终得分。
战略指标任期最终得分=(第一年得分+第二年得分+第三年得分)
/3。
经营班子任期应发放超额利润奖=任期累计超额利润*20%*任期
战略目标考核得分/100。
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以当年审计报告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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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的净资产口径为准。
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超额利润奖金=【(该高管奖金分配系数
×个人年度考核分数)/∑(所有高管奖分配系数×个人年度考核分
数)】×年度超额利润奖金总额。
若当年实现了超额利润,应先将超额利润补足以前年度未完成的
净利润指标,剩余部分提取20%作为超额利润奖,该奖金须先计入当
年成本后再按该比例提取。
若公司当年没有完成董事会提出的净利润指标,则当年不做处理,
待本届任期届满后按如下情况处理:
情况一:若三年累计完成值没达到累计考核指标的,则需按三年
平均得分返还任期内累计获得的税后超额利润奖。
应退的奖金额=累计利润不足部分*20%*三年平均得分*(1-个税
税率)
情况二:若三年累计完成值超过累计考核指标,但应发放的超额
利润奖小于已发放的超额利润奖的,应返还差额部分的税后金额。
情况三:若三年累计完成值超过累计考核指标的,且任期应发放
的超额利润奖大于已发放的超额利润奖的,差额部分在任期结束后发
放。
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派出人员不参与超额利润奖的分配。
(三)福利
高级管理人员的福利按公司的福利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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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七条 每一届董事会应与高级管理团队签订《经营班子目标责
任书》确定公司经营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根据该经营考核分数,按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核算经营业绩奖。
根据《经营班子目标责任书》的内容,授权董事长与所有高级
管理人员分别签订《高级管理人员目标责任书》,并授权董事长对
轮值总经理进行考核、当值轮值总经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
第八条 考核周期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周期分为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其中,
半年度考核与基本年薪中的绩效工资相关,年度考核与经营业绩奖和
超额利润奖相关。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分值与权重
(一)董事会依据目标责任书对经营班子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
数应用于经营业绩奖及超额利润奖的提取。
(二)轮值总经理考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轮值总经理进行半
年度考核(分为上半年及下半年)及年度考核,根据半年度考核得分
发放基本年薪中的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得分应用于经营业绩奖及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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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奖的分配。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授权当值轮值总经理对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半年度考核(分上半年及下半年)及年度考核,根
据半年度考核得分发放基本年薪中的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得分应用于
经营业绩奖及超额利润奖的分配。
第十条 各板块轮值总经理当值期间的考核(含半年度绩效考核
和目标责任书考核),70%的权重由股份公司责任书构成,30%的权
重由板块责任书构成,非当值期间,30%的权重由股份公司责任书
构成,70%的权重由板块责任书构成。股份公司高管担任轮值总经
理的,100%的权重由股份公司责任书构成。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岗位调整
适用本办法的人员如发生岗位变动,根据薪酬管理之“易岗易薪”
的原则,薪酬标准自岗位变动次月起按新标准执行,绩效工资、年度
效益奖按新、旧标准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 辞职或辞退
适用本办法的人员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年薪及经
营业绩奖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当年的超额利润奖自动取消,任期内
已领取的超额利润奖如遇到需返还的情况,应当向公司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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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退休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一个会计年度中退休,或因各种原因丧失劳动
能力而离职,其基本年薪和效益奖金按退休当年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所分管工作因为其工作失误、
渎职或其他主观原因致公司被行政处罚,其固定薪酬按该月实际工作
天数发放,取消其绩效工资和当年效益奖金。
高级管理人员如严重失职、渎职或因违法犯罪,或者公司有足够
的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由于侵占企业财产、泄漏公司经营
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等行为,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的,受贿索贿的,取消其当月固定薪酬、绩效工资以及当年
度效益奖金 。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上述负面情形,由董事长根据公司调查情
况作出决定。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 薪酬发放周期
(一)基本工资、竞业与保密补偿按月发放。
(二)绩效工资:半年度考核后根据本办法约定的绩效工资计算
方式进行发放。
(三)效益奖金:采用年末预发,考核后补差的方式发放。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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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发额是根据当年考核指标实际达到的目标值预估(以公开披露信息
为准)考核得分,根据其预估分数预发年度效益奖金总额的 80%,预
发方案应当经董事长事前批准。最终董事会考核结束后的差额部分再
计算发放。如经考核后需退回预发的效益奖金,则高管应当按公司要
求及时退回。
第六章 特殊说明
(一)适用本办法的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其上述薪酬标准中已
经包含工作过程中可能需要加班而产生的加班报酬;
(二)有下列情况的,公司经董事会通过可终止高管薪酬体系:
①因经营亏损导致破产或解散的;
②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③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政策障碍等非正常事件引致兑付压力;
④董事会作出的决议。
第七章 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
数。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中“当年”“当年度”均为会计年度。本
办法中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中的相关财务指标;
(二)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归董事会;
(三)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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