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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宏大:舆情管理制度2024-10-24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

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

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

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

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

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

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

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

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

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门,负

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

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

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控公司官方

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

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

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证券部门,由证券部门根据公司舆

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

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

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

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

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回应。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

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

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

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

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

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

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

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

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

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门工

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

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

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

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

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

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

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

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

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

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

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引发前述舆情的

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

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

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

理制度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
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