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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宏大: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4-12-13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以支付现

金的方式向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新

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5,055,465 股股份,占雪峰科技

现有股份总数的 21.0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

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本指引第六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

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

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

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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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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