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4-12-13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以支付现
金的方式向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新
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5,055,465 股股份,占雪峰科技
现有股份总数的 21.0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
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本指引第六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
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
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
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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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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