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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洋股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24-10-09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

计划”),明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

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

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特制定《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

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参考《中央企

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发分配[2020]17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百洋产

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百

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制订而成,本办法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

语的含义与《激励计划》中该等名词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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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

《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

内将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第四条 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拟订和修订《激励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报公司

控股股东、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

托投票权。

    第六条 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

象的名单并发表意见,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拟定《激励计划》及《百

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负责提名激励对象名单并审

核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受董事会委托负责领导和组织

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股权激励工作小组,该工作小

组由公司证券部、财务中心、行政人资中心、法务部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一)证券部负责组织制订本办法;负责《激励计划》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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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在批准与实施过程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组织筹划、议案

准备、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督机构报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与备案材

料,并跟踪相关事项进展情况;负责办理授权股份授予、登记、

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等激励股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财务中心负责《激励计划》相关财务指标的测算,《激

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激励计划》实

施的资本金收取、验资等相关工作;协助激励对象办理相关税收

申报、缴纳工作。

   (三)行政人资中心负责按照《激励计划》测算激励对象股

份授予、解除限售额度等;负责提供激励对象的收入情况;负责

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并制作管理名册,签订相关协议等工作;负责

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汇总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负责。

   (四)法务部负责对《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合

规性提出意见,审核《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公

司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处理《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

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纠纷。

   (五)就股权激励计划其他相关事宜,由证券部统筹协调公

司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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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

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

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

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十三条 《激励计划》经有权部门通过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

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

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大会应

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

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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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

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

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

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激励计划》的安排

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二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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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

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激励计划》终止

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

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十三条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

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

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后授予其

限制性股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二十五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

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第二十六条 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

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

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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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

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公司股票

市价指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下同):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五)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期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

或解散;

    (六)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退市;

    (七)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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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若发生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等情形,原

则上所有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

制权变更导致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限制性股

票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第三十条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或信息披

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

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公

司应当收回激励对象由相关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不

得再向负有责任的对象授予新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

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

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发生以下情形,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解除限售

日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以在离职(或

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

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含分子公司)且不在公司

(含分子公司)任职;

   2、激励对象死亡时(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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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

股票的人员。

    (三)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

购时公司股票市价的孰低值:

    1、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

    2、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时;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失、

违法违规等原因不再属于本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

    4、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

务,或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

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四)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公

司有权决定激励对象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

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

限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

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处理。

    (五)激励对象退休且接受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返聘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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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处理。

   (六)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

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仲

裁委员会按照该会提起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应按

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相关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

                第八章 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

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

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

股本、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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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

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

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被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

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

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

划生效后实施。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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