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10-09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证券代码:002696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
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
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
“《171号文》”)、参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百洋股份”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二、公司具备《175号文》第五条规定以下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
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
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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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公司在二级市
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44元/股。
五、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988.00万股,不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4,636.2262万股的2.8525%。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889.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9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34,636.2262万股的2.5673%;预留授予不超过98.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总量的1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4,636.2262万股的
0.2852%。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79人,占百洋股份
2023年末在册员工总数2906人的2.72%。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部分关键岗位
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175号文》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自愿锁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制等
情形)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
九、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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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3%
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3%
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 34%
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十、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21年-2023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
2、以2021年-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增
售期
长率不低于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90%。
1、以2021年-2023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
2、以2021年-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净资产收益率增
售期
长率不低于1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6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90%。
1、以2021年-2023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三个解除限
2、以2021年-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净资产收益率增
售期
长率不低于1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7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90%。
十二、本计划经有权部门审核批准通过后,公司方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计划并予以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
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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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四、本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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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释义 ........................................................ 7
第二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8
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 24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6
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0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5
第十五章其他重要事项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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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百洋股份、本公司、
指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计划、激励计划 指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中层管理人员、部分关键岗位骨干人员等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期 指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日 指
票解除限售之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
《175 号文》 指
发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171 号文》 指
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
《工作指引》 指
〔2020〕178 号)
《公司章程》 指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青岛市国资委 指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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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
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
的激励力度;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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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
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
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
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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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号文》《171
号文》《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计划实施时在任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部分中层以下关键岗位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
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79人,激励对象具体范围
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部分中层以下关键岗位骨干人员。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必须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本
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及《175号文》第三
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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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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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988.00万股,即不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4,636.2262万股的2.8525%。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
量累计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股票总量比例 本的比例
李奉强 董事长 53 5.36% 0.1530%
孙立海 总经理 53 5.36% 0.1530%
王玲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49 4.96% 0.1415%
刘莹 常务副总经理、董秘 49 4.96% 0.1415%
欧顺明 副总经理 48 4.86% 0.1386%
杨思华 副总经理 48 4.86% 0.1386%
邓云江 副总经理 38 3.85% 0.1097%
中层管理人员、部分中层以下关
551.20 55.79% 1.5914%
键岗位骨干人员(合计 72 人)
预留部分 98.80 10.00% 0.2852%
合计 988.00 100.00% 2.8525%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
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本计划有效期
内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机构规定的调整而修订本条款。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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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自愿锁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制等情
形)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 年。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经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向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
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
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前述推迟的期限不算在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已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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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
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相应
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
股票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 3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应将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延
长锁定至其任期满后兑现,根据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
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兑现。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当年激
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本计划
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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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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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2.4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2.4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且不低于
股票面值,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4.877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3.954元。
三、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
案,预留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
价;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60个,或者120个交易日
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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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
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
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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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
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
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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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
注销(公司股票市价指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下同);某一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和/或(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价的孰低
值进行回购并注销,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 3 个会计年度(2025 年-2027 年)
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考核目标
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以2021年-2023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以2021年-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净资产收益
率增长率不低于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90%。
1、以2021年-2023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1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以2021年-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净资产收益
率增长率不低于1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6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90%。
1、以2021年-2023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1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以2021年-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净资产收益
率增长率不低于1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7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90%。
注:1、以上“净利润” 与“净资产收益率” 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净资产分别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因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
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可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3、在计算净利润增长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时,应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
份支付成本影响。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
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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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股票市价的孰低值。
2、解除限售考核同行业/对标企业的选取
本次选取证监会行业分类“农林牧渔”门类下的“渔业”分类的上市企业的
整体业绩平均水平作为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基于行业相同或相近、业务结构相似、具有可比性的原则,选取一定数量的
A股上市公司作为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的对标企业。对标企业的选取原则为,剔除
本公司百洋股份后的申万“农林牧渔”下“水产饲料”、“水产养殖”、“海洋
捕捞”三个细分行业下的9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的对标企业,
具体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所属申万行业(2021)
1 001313.SZ 粤海饲料 农林牧渔-饲料-水产饲料
2 002311.SZ 海大集团 农林牧渔-饲料-水产饲料
3 603668.SH 天马科技 农林牧渔-饲料-水产饲料
4 000798.SZ 中水渔业 农林牧渔-渔业-海洋捕捞
5 600097.SH 开创国际 农林牧渔-渔业-海洋捕捞
6 300094.SZ 国联水产 农林牧渔-渔业-水产养殖
7 002069.SZ 獐子岛 农林牧渔-渔业-水产养殖
8 600257.SH 大湖股份 农林牧渔-渔业-水产养殖
9 600467.SH 好当家 农林牧渔-渔业-水产养殖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某同行业企业或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出
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更换。
(五)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由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
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B、C、D 五个档次。
考核标准 卓越(A) 优秀(B+)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1.0 1.0 0.8 0
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考核条件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合格
后才具备对应批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
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能递延至下一期解除限售,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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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时公司股票市价的孰低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选取业绩考核指标时,结合国资委要求和百洋股份的未来战略规划及经营
管理实际情况,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需要包含反映公司盈利水平成长性的指标及
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指标。同时,业绩指标还需要符合该行业的经营特点,且在
进行历史数据对比时,能够剔除外部因素的影响,具备一定的可比性,因此最终
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作为本次股权激
励方案的业绩考核指标。这几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可以集中反映国资委对控股企业
收益性和成长性的要求。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
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
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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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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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 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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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库存股和
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被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预计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的市场价格确认其公允价值,以授
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股份支付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中按照授予数量和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假设首次授予日在2024年11月,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89.20万股,当前按照2024年10月8日收盘价预测算,本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计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激励总成本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223.00 133.38 800.28 739.15 392.73 157.46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
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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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
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有限。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
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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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
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上报有权部门审核批准,
获得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
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工作。
4、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本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8、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本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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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
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2、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
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股份失效。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4、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监事会核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
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7、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
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8、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
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9、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
续。
三、本计划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将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统一提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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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
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并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计划,不
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
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
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5、律师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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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7、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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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
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
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
得税。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
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
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对员工的聘用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取相关权益。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
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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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足额交
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前述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
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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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价的
孰低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
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5、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期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
6、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退市;
7、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若发生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等情形,原则上所有已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导致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
发生变化,则应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三)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尚
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公司应当收回激励对象由相关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不得再向负有责任的对象授予新的权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
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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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2、发生以下情形,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
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含分子公司)且不在公司(含分子公
司)任职;
(2)激励对象死亡时(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4)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3、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的孰低值:
(1)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
(2)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时;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
原因不再属于本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
(4)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
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被辞退时(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
收益)。
4、激励对象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公司有权决定激励对
象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
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
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处理。
5、激励对象退休且接受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返聘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
对象拒绝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
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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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如果按本计划授
予限制性股票之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由董事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
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提起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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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若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
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回购价格=授予价格×
(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的天数
÷365 天)。
注 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注 2:自限制性股票公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日)起计息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日),不满一年的,按
照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的,
按照两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照三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般情形下,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
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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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 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调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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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
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该等限制性股
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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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或调整。本计划中
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计划经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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