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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6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4)074 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
 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
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涉及变更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2 点 30 分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
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建刚先生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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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7,993,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6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4,751,66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6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33,242,2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股东共 219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242,2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4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提
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变更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7,509,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48%;反对 4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弃权 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758,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40%;反对 4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576%;弃权 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84%。
    2、《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7,736,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48%;反对 2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2,985,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69%;反对 2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
的 0.6802%;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3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潘波、黄巧婷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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