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4-00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5,336,3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拟上市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 银业”或“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5 号文核准,金贵银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7,192,116 股,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新股发行”),也包括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发售”),其中新股发行52,568,462 股,老股发售4,623,654股;其中,网下发行34,315,616股,网上发行 22,876,500股,发行价格为14.35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71号文同意,金贵银业首次公开 发行的57,192,116股股票于2014年1月28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71,576,346股,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股份总额为228,768,462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 本228,768,4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1.00元,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为2015年6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25日,公司已实施 2014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228,768,462 股 增 加 至 503,290,616股。 (三)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 每10股1.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本次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7月24日, 公司已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总股本由564,987,172股增 加至960,478,192股。 (四)2020年11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 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20年12月16日,公司 收到郴州中院送达的〔2020〕湘10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 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重整计划中公司实施出资人权益 调整,以公司重整前总股本960,478,192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 13.01436 股 的 比 例 转 增 合 计 1,250,000,896 股 , 转 增 后 股 数 为 2,210,479,088股,转增股票已于2020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登记。 公司完成重整后,曹永贵持有股份总数为205,253,479股。本次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取得限售股的情况如下: 2023年11月22日,钱林洁通过司法拍卖途径竟得曹永贵所持公司 限售股5,336,309股已办理完毕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2,210,479,088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为 5,336,3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本次申请解除 限售股的情况如下: 钱林洁持有限售股份总数 5,336,309 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 数量为 5,336,3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系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曹 永贵所持公司股份。上述股东对所持限售股未作出任何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原持有人曹永贵在金贵银业《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对其 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如下: (1)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 金贵银业股份数量不超过金贵银业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 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 10%; 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数量不 超过金贵银业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0%;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 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贵银业股份数量不超过金贵银业上市前本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30%;本人承诺在每次减持后持有金贵银业股份比 例不低于金贵银业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曹永贵所持首发前限售股票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即 2014 年 1 月 28 日)起锁定,于 2017 年 2 月 6 日上市流通。根据曹永贵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 告书》做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2017 年 4 月 19 日,曹永贵 对其当时持有的 15,483 万股公司股份进行了追加限售,限售期 24 个 月(即 2017 年 4 月 19 日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现锁定期已满。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自 2014 年 1 月 28 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发行价 14.35 元/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不低于发行价 14.35 元/股,因此曹永贵所持股票的锁定期 无须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 50%;若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变更或者离职 的,不影响上述所有相关承诺的效力。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当日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董事长及聘任高管等议案,曹永贵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管职务,届满离任。现距曹永贵离职已超过 18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未违反上述承诺。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当日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董事长及聘任高管等议案,曹永贵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管职务,届满离任。现距曹永贵离职已超过 6 个 月,本次解除限售未违反上述规定。 (四)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曹永贵存 在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 10.14 亿元的情形,截至目前,公司原股东 曹永贵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已解决。 (五)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拟上市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 (二)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 5,336,3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1 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具体情况如下: 质押或冻结的 持有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总数(股) 份数量(股) (股) 1 钱林洁 5,336,309 0 5,336,309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违反上述股 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宜的相关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金贵银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 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限 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