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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邦吊顶: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2-23  

证券代码:002718          证券简称:友邦吊顶         公告编号:2024-002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于2024年2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
人,实到董事9人。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根据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鉴于事态紧急,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召开本次董事会的提前通知时
限要求。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时沈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为践行公司发展理念,充分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
信心及价值认可,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
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
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以及后期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的实施。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数量不高于回购总量的
50%,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全部出售;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股份
数量不低于回购总量的50%。若公司未能自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将已
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
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
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预计回购股
份数量约为1,000,000 股至2,0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为
0.76%至1.5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
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
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期
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同意,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
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
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
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
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及办理有关业务;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相关制
度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除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
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管理层直接行
使。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
毕之日止。


    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
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