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 证券代码:002729 证券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8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 829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54,917,453 股,占公司总股本 182,969,920 股的 30.014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 1 好利科技 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54,872,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9.990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4,5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2%。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4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 中小投资者(含股东授权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股份 44,5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4,915,053 股, 占 出 席股 东 大 会 所 持 有 效 表决 权 的 99.995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4,915,053 股, 占 出 席股 东 大 会 所 持 有 效 表决 权 的 99.995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4%;弃权 2 好利科技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4,915,053 股, 占 出 席股 东 大 会 所 持 有 效 表决 权 的 99.995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4,915,053 股, 占 出 席股 东 大 会 所 持 有 效 表决 权 的 99.995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917,4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4,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3 好利科技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4,915,053 股, 占 出 席股 东 大 会 所 持 有 效 表决 权 的 99.995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4,915,053 股, 占 出 席股 东 大 会 所 持 有 效 表决 权 的 99.995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4,915,053 股, 占 出 席股 东 大 会 所 持 有 效 表决 权 的 99.995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4 好利科技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王雨翔、盛丽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 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1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