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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好利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修订)2024-09-20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任原
因。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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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
投资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印章。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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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主席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在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为主,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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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七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弃权和回避。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指派一名监事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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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九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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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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