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9-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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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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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00559-9 号
致: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召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德
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好利来(中
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证券时报(www.stcn.com)、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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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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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证
券时报(www.stcn.com)、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
大会通知》。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15:00 在厦门市翔安区舫山
东二路 829 号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
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
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大
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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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07】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821,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08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872,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01】%。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48,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82】%。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德恒律师列席了本
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
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二)本次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汇总了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
公布了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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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5,737,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04】%;
反对【57,2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1025】%;弃权【2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864,5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900】%;反对【57,2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59】%;弃权【2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735,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8477】%;
反对【58,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1052】%;弃权【2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863,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318】%;反对【58,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941】%;弃权【2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7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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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55,735,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8477】%;反
对【58,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1052】%;弃权【2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863,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318】%;反对【58,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941】%;弃权【2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2.77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735,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8477】%;反
对【58,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1052】%;弃权【2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863,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318】%;反对【58,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941】%;弃权【2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2.77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同意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55,749,5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19】%;
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747】%;弃权【2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876,5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583】%;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85】%;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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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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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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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谭昆仑
承办律师:
齐 欣
202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