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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韬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23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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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035号

致: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工作。信达指派的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4年2月1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 年第 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

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2 月 1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2月19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2月22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至2024年2月22日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 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股 东 及 委托 代 理 人共 1 名 ,持 有 公司股份

124,108,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32.3018%。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 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

1,478,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

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5,586,950股;同意124,166,939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93%;反对1,420,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1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97%;反对1,420,0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5,586,950股;同意125,517,45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6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9,2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000%;反对6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杨    阳

    负责人:魏天慧




                                          何凌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