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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韬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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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50号

致: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工作。信达指派的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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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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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

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提案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9 日。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9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公司如期召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 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会 的 股东及 委托 代 理人 共 1 名 , 持有 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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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08,2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32.3018%。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委托授权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 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03名,代表公司股

份2,680,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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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

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6,788,250股;同意126,133,95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9%;反对59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673%;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25,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859%;反对5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081%;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60%。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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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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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魏天慧


     负责人:魏天慧




                                          魏    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