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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葵花药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4-06-2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404 号




致: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 14:00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
集中区东湖路 18 号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楼 107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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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 14:00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
路集中区东湖路 18 号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楼 107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
长关玉秀女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6 月 2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8 人,


                                      2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5,903,7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380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9,20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520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703,59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860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6,703,7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60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
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3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关玉秀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05,555,27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355,27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关一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05,845,27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645,27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关彦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05,555,27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355,27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4、选举周建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05,555,27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355,27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4
5、选举杨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05,555,27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355,27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6、选举任景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05,555,27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355,27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赵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05,837,19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637,196 票。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张盈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05,837,19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637,196 票。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缪嘉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
    表决情况:同意305,837,19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637,196 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崔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305,555,27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355,27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何岩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305,555,27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355,27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838,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6%;反对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638,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085%;反对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6
决权股份的0.3712%;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04%。


    (五)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880,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2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680,8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2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0000%;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71%。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02,166,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83%;反对3,733,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6%;
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下的子议案需逐项审议通过。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7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01,884,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61%;反对4,015,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8%;
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表决结果:通过。


    2、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01,884,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61%;反对4,015,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8%;
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表决结果:通过。


    3、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01,884,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61%;反对4,015,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8%;
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表决结果:通过。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8
    表决情况:同意301,884,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61%;反对4,015,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8%;
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表决结果:通过。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301,884,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61%;反对4,015,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8%;
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表决结果:通过。


    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301,884,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61%;反对4,015,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8%;
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表决结果:通过。


    7、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301,884,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61%;反对4,015,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8%;
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表决结果:通过。


    8、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301,884,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8.6861%;反对4,015,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8%;
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表决结果:通过。


    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301,884,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61%;反对4,015,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8%;
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表决结果:通过。


    1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301,884,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61%;反对4,015,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8%;
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0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张晓庆


                                                          ______________
                                                             赵婉宇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