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3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4-041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 1 号木林森股份有
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68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613,729,24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1.351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6,972,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276%;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6,756,85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
26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756,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42%。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6,756,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42%。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
务所的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2,966,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7%;
反对 6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7%;弃权 132,21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5,994,0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6560%;反对 63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11%;弃权 132,2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3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晓冬、熊茂竹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