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2024-12-25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1
债券代码:127059 债券简称:永东转 2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规定,为保障中
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
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指标计算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5 年 6 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发
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
终完成时间将以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
行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
除本次发行外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可转债转股、
库存股注销、股权激励等)导致的股本变化情况。截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
司总股本为 375,693,551 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为 112,708,065 股,按照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
股本将达到 488,401,616 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仅为估计,最终发
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
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根据公司 2024 年三季度报告,2024 年 1-9 月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增长 38.43%
和 40.35%。假设公司 2024 年全年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增长率比照 2024 年三季度同比增长
率,测算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031.29 万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3,873.77 万元(上述假设不构成盈
利预测);
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公司 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
年度增长率为-10%、0%、10%三种情形。
5、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务费用、投资收益
等)的影响。
6、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
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
测。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受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
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2024年度/ 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预测)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
(预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普通股股数(万股) 37,569.36 37,569.36 48,840.16
假设一: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14,031.29 14,031.29 14,031.29
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3,873.77 13,873.77 13,873.77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7 0.37 0.3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7 0.37 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0.37 0.37 0.32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0.37 0.37 0.32
收益(元/股)
假设二: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下滑10%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14,031.29 12,628.16 12,628.16
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3,873.77 12,486.39 12,486.39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7 0.34 0.2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7 0.34 0.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0.37 0.33 0.29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0.37 0.33 0.29
收益(元/股)
假设三: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 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上升10%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14,031.29 15,434.41 15,434.41
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3,873.77 15,261.14 15,261.14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7 0.41 0.3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7 0.41 0.36
2024年度/ 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预测)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
(预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0.37 0.41 0.35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0.37 0.41 0.35
收益(元/股)
注: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计算方式计算。
二、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但由于募投项
目的实施和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期限,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净利
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因此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和
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将进一步
提高公司的经营运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增强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详见公司编制的《山
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之“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相关内容。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
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是公司基于未来发展
战略及行业发展状况的考虑,针对公司目前产品和业务线的重要补充和延伸,
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一方面
能够有效保障原材料质量和供应稳定性,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竞争力,推动公
司炭黑产品向高端延伸,加快炭黑产品提档升级,实现炭黑产品的高端化、差
异化和规模化;另一方面,将继续延伸公司煤焦油精细加工产业链条,增加高
附加值煤焦油精细化工产品种类,提高产品附加值,对公司产品结构优化和产
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重大意义,可进一步加强公司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的能力,
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地位,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和持续盈利能力。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技术储备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设立以来一直非常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专利证书 32 项,其中 20 项发明专利,12 项实
用新型专利,其中在蒽油加工领域积累了“一种煤焦油蔥油脱硫脱灰及生产超
导电炭黑方法”和“一种煤焦油精咔唑的提纯方法”两项发明专利。
公司着力推进科技战略,创新、赋能激发新动力。坚持研发为先锋,积极
推进“科技兴企”战略,进一步提升了煤焦油加工及高端炭黑制造领域开发利
用的水平。公司积极发挥循环经济产业结构优势,逐步向煤焦油精细加工产品、
高品质炭黑等具有高技术含量的领域拓展,增加新型高端炭黑品种,推动公司
炭黑产品向高端延伸,实现炭黑产品的高端化、差异化和规模化,同时进一步
延伸煤焦油精细加工产业链条,增加高附加值煤焦油精细化工产品种类,向新
材料领域延伸。公司领先的技术优势和持续的研发投入为本次项目的实施提供
了技术基础。
2、人才储备
公司重视人才发展,培育了一批经验丰富的产品生产、研发、市场营销等
方面专业人才,成为公司高效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的根本支撑。公司核心技
术人员在化工行业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公司管理团队具备产品研发、生产工
艺、运营管理等全方位经验,既能准确把握公司的发展战略,也能高效统筹各
部门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同时,公司通过具有竞争力的薪酬
制度和考核体系,吸纳、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科技人才。
3、市场储备
本项目主要产品为脱晶蒽油,为生产中高端炭黑的优质原料,达产后将形
成 19 万吨/年产能。目前公司拥有 7 万吨/年特种炭黑生产线,通常生产 1 吨特
种炭黑需要 2.3-2.8 吨脱晶蒽油,据此测算,公司脱晶蒽油需求量将达到 19.6 万
吨,能够有效覆盖本项目建成后的新增产能,为项目的新增产能消化提供了基
础。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
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一系列措施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填补本次发
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
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
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措施如下:
(一)大力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
景和经济效益。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降低发行
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管理
募集资金,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进度,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募集资
金合理规范使用。
(三)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通过扩大产能、优化产品结构、持续开拓市场等措施,加快主营业
务发展,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
善业务布局、扩大经营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为公司现有业务持续快速发展
提供保障。
(四)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
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积极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制定《未来三年
(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监督和调
整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和增
加对投资者的回报。
六、相关承诺主体关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会
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
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
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若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
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