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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建投:关于浙建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2024-12-20  

证券代码:002761                 证券简称:浙江建投            公告编号:2024-104

债券代码:127102                 债券简称:浙建转债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建转债”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建转债”将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 10 张“浙建转债”

(面值 100 元/张)利息为人民币 2.00 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二);

    3、除息日:2024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

    4、付息日:2024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

    5、“浙建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50%,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6、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4 日,

票面利率为 0.20%;

    7、“浙建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4 日,凡在 2024 年 12 月 24

日(含当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12 月 24 日卖出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4 年 12 月 24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

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 年 12 月 25 日;

    9、下一付息期利率:0.4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124 号”文

予以注册,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0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存续期限为 6 年,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00,000.00 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浙建转

债”,债券代码“127102”。根据《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浙建转债”的

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将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支付第一年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

告如下:

    一、“浙建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浙建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102;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00,000.00 万元(1,000.00 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00,000.00 万元(1,000.00 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4 年 1 月 16 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9 年 12 月 24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24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9、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偿还未转

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的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

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

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

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浙建

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浙建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4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0.20%,本次付息每 10 张“浙建转债”

(面值 100 元/张)利息为人民币 2.00 元(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

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

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 10 张“浙建转债”利息为

2.00 元(税前),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60 元(税后);对于持有“浙建转债”的合格
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2.00 元(含税);对于持有“浙建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

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 2.00 元(含

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二)

    2、除息日:2024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

    3、付息日:2024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三)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

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付息网点(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机构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

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
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

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公司不进行代扣代缴。

    七、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 52 号

    联系人:陈智涛、张凯奇

    联系电话:0571-88057132

    传真:0571-88052152

    邮箱:zjjtzq@cnzgc.com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