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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文科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0-17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文科
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战
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选举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当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
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
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董秘办负
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秘办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少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