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高科: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2024-07-09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通过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持有的中晟新材料
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新材”)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的要求,经审慎判断,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为中晟新材 100.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有关报批事项已在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
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
一款的规定。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
用《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优化公
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
及非必要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
条相关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