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许汉祥)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 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晟高科 股票代码:002778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汉祥 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 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0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中晟高科”)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4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9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0 附表 ....................................................................................................1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中晟高科、 指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许汉祥 本报告书 指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 许汉祥先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6,2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 指 份转让 股本比例的5.0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许晓斌先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许汉祥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202231951********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许春栋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202821993********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许汉祥与许春栋系父子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中晟高科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拟通过挂牌转让的方式以不低于 4.57 亿元的价格转让全资子公司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新 材”)100%股权。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转 让持有中晟新材 100%股权的正式挂牌流程。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获得中晟新材 100%股权转让摘牌,将通 过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获取资金保障获得中晟新材股权顺利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 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减少其在中晟高科 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由许汉祥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6,2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的 5.0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许晓斌先生。 2、信息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持有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公司总股 占公司总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本比例 无限售条件股 10,304,560 8.26% 4,064,560 3.26% 许汉祥 有限售条件股 0 0 0 0 无限售条件股 440,670 0.35% 440,670 0.35% 许春栋 有限售条件股 1,322,010 1.06% 1,322,010 1.06% 合计 12,067,240 9.67% 5,827,240 4.67% 注1:根据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披露的许汉祥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 次权益变动前,许汉祥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360,400股。根据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披露的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2020年12月 31日总股本89,109,500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4股,送红股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4,753,300 股,许汉祥先生持股数由7,360,400股变更为10,304,560股,持股比例仍为8.26%。 注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为流通股,以上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 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11 月 4 日,许汉祥与许晓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 下: 转让方:许汉祥(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许晓斌(以下简称“乙方”) (一)标的股份 1、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中晟高科 6,240,000 股普通股股份 (占中晟高科股份总数的 5.00%),该等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2、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乙方愿意受 4 让该等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二)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格及支付 1、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单价¥12.96 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 易日收盘价的 90%,总金额为¥80,870,400.00 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零捌拾柒万零 肆佰元整,以下简称“对价款”)。 2、甲方和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 50%对价款即¥40,435,200.00 元(大写人民 币肆仟零肆拾叁万伍仟贰佰元整);尾款 50%对价款即¥40,435,200.00 元(大写 人民币肆仟零肆拾叁万伍仟贰佰元整)在目标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付清。 3、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中晟高科以现金形式进行 利润分配(以中晟高科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日为准),则本协 议项下对价款应按下列公式相应调整:调整后对价款=对价款-(标的股份数量× 每股税前分红金额) (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1、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且中晟高科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提出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乙方应给予必 要的配合。 2、甲方应于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向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甲方承 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至迟不晚于本协议生效日后 60 日内,如遇不可抗力因 素,过户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3、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包括但 不限于基于标的股份而产生的表决权、完整的处置权、董事提名权、收益权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定或上市公司章程赋予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 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 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6 第五节 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减持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 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 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未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 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9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许汉祥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5 日 10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许汉祥 签署日期: 2024年11月5日 11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 江苏省宜兴市徐舍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有限公司 镇鲸塘工业集中区 股票简称 中晟高科 股票代码 00277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许汉祥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 是 否 是 否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持股数量:12,067,240 股(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汉祥持有 10,304,560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股,一致行动人许春栋持有 1,762,680 股)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9.67%(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汉祥持股比例 8.26%,一致行 动人许春栋持股比例 1.41%)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变动数量:6,240,00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变动比例:5.00%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 动 后 持 股 数 量 :5,827,240 股 ( 其 中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许 汉 祥 持 有 数量及变动比例 4,064,560 股,一致行动人许春栋持有 1,762,68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4.67%(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汉祥持股比例 3.26%, 一致行动人许春栋持股比例 1.41%)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续完成之日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 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注:不适用 12 基本情况 是□ 否 注:不适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的基础上继续减少其在中晟高科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注:除本报告书披露减持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 该上市公司股票 形。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是□ 否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注:不适用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是□ 否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注:不适用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是□ 否 批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注: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无正文,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许汉祥 签署日期:2024 年11月5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