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高科: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之专项核查意见2024-11-23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中晟高科”)的委托,担任中晟
高科对外转让其持有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新材”)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之“1-11 上
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
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
“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简称与《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
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含
义相同。
声明事项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二、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
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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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 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
于中晟高科等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
见之前,中晟高科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
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
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
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
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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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正文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
的情形
根据中晟高科历年年度报告、中晟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重组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检索上市公
司“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栏目以及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并经中晟高科
确认,自中晟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中
晟高科及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的履行情况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中晟高科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除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附注特别说明事项之外,中晟高科及相关方作出的与上市
公司有关的主要承诺事项不存在不规范承诺;除豁免的承诺外,不存在承诺未履
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
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
形
根据中晟高科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
度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江
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21 年度)》(容诚审字[2022]210Z0053
号)、《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专项说明(2021 年度)》(容诚专字[2022]210Z0064 号)和《江苏中晟
高 科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 2021 年 度 ) 》 ( 容 诚 专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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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2022]210Z0065 号),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2022 年度)》(容诚审字[2023]215Z0234 号)、《关于江苏中晟
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
(2022 年度)》(容诚专字[2023]215Z0212 号)和《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2 年度)》(容诚专字[2023]215Z0213 号),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23 年度)》
(容诚审字[2024]215Z0021 号)、《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2023 年度)》(容诚专字
[2024]215Z0052 号)和《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3
年度)》(容诚审字[2024]215Z0022 号),以及中晟高科最近三年的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资
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
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
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中晟高科最近三年公开披露的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等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
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网站进行了查
询。经核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曾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未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
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最近三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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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形或违规对外担
保的情形;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现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曾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未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补充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五份,本所留存一份,其余四份交付公司。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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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卜德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啸波
吴诗颖
202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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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 一)2015年中晟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16年1月6日-
1 分红承诺 2015年12月23日 已履行完毕
有限公司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2019年1月5日
1、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
持公告。(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
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
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 IPO稳定股 2015年12月23 2016年1月6日-
2 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已履行完毕
有限公司 价承诺 日 2019年1月5日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
报告。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及公司回购义务自动解除。此后,如果发行
人再次出现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控股
股东增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回购股份工作。
本预案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
年。公司将要求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
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应于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
股份增持承 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 2015年9月22日 2016年1月6日-
3 许汉祥 已履行完毕
诺 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 2019年1月5日
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发行人收到增持通知
书后三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本人应于触发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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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之日起的3个月内,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增持发行人股
份,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1、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3年内,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已依
次触发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则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
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
交易日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除息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
触发。
朱炳祥;陈国荣;王 2、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应通过增持发行人
招明;许志坚;陆风 股份增持承 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 2016年1月6日-
4 2014年5月14日 已履行完毕
雷;高琦;周红云; 诺 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 2019年1月5日
刘君南 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在收到增持通
知书后3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本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薪酬总额总和的30%,但不超过本人上
年度的薪酬总和。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本人可终止实施
该次增持计划。
3、在本人实施完毕上述增持计划后120个交易日内,本人的增持义务
自动解除。此后,如果公司再次出现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则本人
应按照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若本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
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本人通知的拟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
额减去本人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增持资金后的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
其的薪酬予以暂扣(如未通知,则暂扣金额为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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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税后薪酬总额30%减去本人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增持资金后的金
额),直至本人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及其他义务。
本人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本承诺函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三年。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本人
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
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在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高科石化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高科石化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下限和
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高科石化股份时,
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高
科石化,并由高科石化及时予以公告,自高科石化公告之日起3个公告
日后,本人方可减持高科石化股份。本人作为高科石化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通过高科石化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本
股份减持承 人看好高科石化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 2014年5月14日 2019年1月7日-
5 许汉祥 已履行完毕
诺 充分考虑高科石化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2021年1月7日
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高科石化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高科石化
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高科石化所有。如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高科石化,则高科石化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违规减持所得相等金额收归高科石化所有。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
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
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
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朱炳祥;陈国荣;王 股份减持承 本人在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高科石化股票 2016年1月6日-
6 2014年5月14日 已履行完毕
招明;许志坚 诺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高科石化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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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下限和
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高科石化股份时,
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高
科石化,并由高科石化及时予以公告,自高科石化公告之日起3个公告
日后,本人方可减持高科石化股份。本人作为高科石化的股东,通过高
科石化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本人看好高科石化的长
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高科石化股
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的五年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全部减持完毕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
为届时市场价格,减持方式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上海金融发展投 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
股份减持承 持高科石化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高科石化股票所得(以下简 2016年1月6日-
7 资基金(有限合 2014年5月14日 注1
诺 称“违规减持所得”)归高科石化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 2021年1月5日
伙) 缴高科石化,则高科石化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
得相等金额收归高科石化所有。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
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
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
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高科石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汉祥承诺:
1、自高科石化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高科石化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高科石
股份限售承 化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016年1月6日- 已履行完毕
8 许汉祥 2、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高科石化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高科 2012年8月8日
诺 2019年1月5日 (注2)
石化股份总数的25%,并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高科石化
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高科石化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高科石化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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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金融发展投 自高科石化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股份限售承 2016年1月6日-
9 资基金(有限合 合伙企业持有的高科石化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高科 2012年8月8日 已履行完毕
诺 2017年1月5日
伙) 石化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高科石化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高科石化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高科石化回
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高科石化股份不
朱炳祥;陈国荣; 股份限售承 2016年1月6日-
10 超过本人所持有的高科石化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离职后六 2012年8月8日 已履行完毕
王招明;许志坚 诺 2017年1月5日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高科石化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高科石化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
高科石化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2020年中晟高科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
苏州市吴中金融控 2、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
股集团有限公司; 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承诺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
2020年8月17日-
11 苏州吴中区天凯汇 其他承诺 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 2020年8月17日 已履行完毕
2022年12月31日
达股权投资合伙企 承诺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
业(有限合伙) 歉;(2)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接受中国证
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
定,对本承诺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标的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额分别不低于9,000.00万
苏州市吴中金融控 业绩承诺及 元、10,000.00万元、11,000.00万元,且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总额 2020年8月17日- 已履行完毕
12 2020年8月17日
股集团有限公司 补偿安排 不低于30,000.00万元。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如标的公司每年实现净利润 2022年12月31日 (注3)
数不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而且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等于或超
过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吴中金控无须承担补偿责任,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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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应以现金方式承担补偿责任。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当期超额实现的净
利润部分可以顺延计入至下一年度的实现净利润计算指标,但该年度实
现净利润不得用于弥补前年度的业绩承诺指标,吴中金控不得以已弥补
完成此前年度的业绩承诺为由,而要求高科石化退还过去年度发生或支
付的补偿金。
1、本承诺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
2、本承诺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本承诺人承诺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承诺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
投资、消费活动。
5、本承诺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
蔡桂如;丁国军;高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琦;李秋兰;李文 6、若上市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承诺人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
龙;刘君南;马建 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020年8月17日
13 新;穆玉军;钱旭 其他承诺 7、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 2020年8月17日 已履行完毕
=2022年12月31日
锋;吴燕;许春栋; 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
杨冬琴;张鸿嫔;张 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军;张雅;周迎 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制定新的规定,以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8、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
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承诺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
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
承诺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
歉;(2)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接受中国证
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
定,对本承诺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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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注 1:2018 年 12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因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未能在上述减持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以及《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上海金融发
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在减持前未进行预披露的行为,亦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
人公告减持计划”承诺。
注 2: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原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许汉祥先生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 50%”承诺。鉴于许汉祥所做出的该承诺已被豁免,因此本项承诺事项已履行完毕。
注 3: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实施业绩补偿的公告》,2020 年至 2022 年,三年累计,苏州中晟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实
际完成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差异数为-3,101.57 万元,根据公司与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收购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用补偿计
算公式得出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补偿数额为:6,522.72 万元,公司已收到前述业绩补偿款。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相关业绩承诺方承诺的现金补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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