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资本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2024-08-23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资本
市场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司和广
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子(集团)公司内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
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紧急事件处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本市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
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经营、财务
状况,以及对公司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或造成损失的,需要采取应急
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四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争议、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出现重大争议、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而无法调回;
7.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公司难以持续经营;
4.公司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他事件。
(三)安全、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公共事件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4.公司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司
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或负面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给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他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
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
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1. 启动系统: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2. 方案拟定: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3. 执行方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4. 宣传报道: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
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5. 政府对接:负责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6. 其他事项: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
事件监测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集团)公司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
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集团)公司负责人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
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以国家政策、行业动态、竞争企
业、竞争产品、资本市场确定为重要的监视方向,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公
司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换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各分子(集团)公司有关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
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
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四条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集团)公司责
任人向分管副总进行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分管副总会同董事会秘书组织
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
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
建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
该信息是否需披露的判断;当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
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
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
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
的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纷争诉讼,应约见大股东负责人
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协助证
券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咨询、来访及调查;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
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
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召开重要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公司
造成的影响;
3.公司管理层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予以调整
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公司应立即
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联系有关媒体负责人,将真实情况进行沟通和告知,并商议处理方案;
2.立即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3.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4.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
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准确度及客观性。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
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
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
的效果。
第二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集团)公司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处
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
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
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
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及企业形象。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事件的具体情况报送证券监管机
构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事件
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公司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应当及时持续报送相关事件处置情况。
第六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集团)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
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
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 通信保障: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
各单位的联系。
(二) 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集
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 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
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 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
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进
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六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
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