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11-20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相关制度进
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宝山新 第 一 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宝山 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
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性文件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办法。 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
第 二 条 本 办 法所称募集资金是
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 投 资 者 募 集 并 用 于 特 定 用途的资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
金。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 第 三 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 集
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 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
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 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
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
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 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相关法律、
管理制度。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
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
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
得 存 放 非 募 集 资 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 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途。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
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 第 七 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 到
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 财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 当包括下列内容:
存放于专户;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 存放于专户;
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 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 万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
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 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 千 万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 构;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 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
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立财务顾问;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 问 可 以 随 时 到 商 业 银行 查 询专户资
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料;
方式;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问 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
管方式;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及时公告。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 者 独
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及时公告。
第九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第 九 条 募 集 资金原则上应当用
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务的公司。 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 第 十 二 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
间超过一年的; 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
他异常情形的。 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 以 及 调 整 后 的 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
第 十 四 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鉴 证 报 告及监事
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发表明确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 董 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实施,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
实施前对外公告。 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 第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 立 财 务 顾 问 发表 明 确同 意 意见并披
当符合下列条件: 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 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 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
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 高风险投资。
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 第 十 六 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 金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的金额及期限; 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 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 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 五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
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事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
(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
他内容。
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
承诺;
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
构出具的意见;
内公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
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
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 第 十 七 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 实
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
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金缺口;
(三)归还银行贷款;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归还银行贷款;
(五)进行现金管理;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
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 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
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 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
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 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
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 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
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 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
关规定处理。 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 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具专项意见,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股票上市
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规则》第六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及新项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义务。 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
还 银 行 贷 款 或 者 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还 银 行 贷 款 或 者 永 久 补 充 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
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
象提供财务资助; 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
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
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
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
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
总额的 30%。 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总额的 30%。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 第 二 十 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 的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 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
合以下条件: 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
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
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 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 意意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
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
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 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
东大会审议。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第 二 十 一 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 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 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
列内容: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
金闲置的原因; 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
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 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
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 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
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等; 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
构出具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
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 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 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
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 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
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
新项目; 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 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 司 或 者 全 资 子 公司变为公司的除 公司之间的变更除外);
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方式;
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 第 二 十 七 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 资
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
具体原因; 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
分析和风险提示; 分析、经济效益和风险提示等;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
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
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内容。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规定进行披露。 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 第 三 十 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 投
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 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
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 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 者 独
意见。 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 第三十二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 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
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 (一)监事会发表意见;
见;
(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 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
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 意见后方可使用。
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
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 三 十 四 条 公司财 务 部 门 应当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 计 部门应当 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 告检查结果。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
提交检查结果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
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 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 董事会应当持
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 续 关 注 募 集资 金 实 际管 理 和使 用 情
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募 集 资 金 的存 放 与 使用 情 况专 项 报
告。 告 ,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
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
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 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
告 期 的 收 益 情 况 以及 期末的投资份 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
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
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办法及交
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
易所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
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
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
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
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
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如实
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
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
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
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 第 三 十 六 条 保 荐 人或者独立财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并披露。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
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
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
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
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新增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 三 十 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
第 三 十 九 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 东
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在公司完
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执行。
第 三 十 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
第 四 十 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 会
会负责解释。
负责解释。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
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 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 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工作。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 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价; 及评估;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
其发表意见; 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
制; 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
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 须采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
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
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及其 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及其
他主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他主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的工作要求,并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 的工作要求,并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
训。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 训。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认真履行职责,忠实勤勉地开展工 中,认真履行职责,忠实勤勉地开展工
作,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在定期报告 作,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在定期报告
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提 高 公 司 定 期 报 告及 其信息披露质 提 高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及 其 信 息披露质
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 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
职责如下: 职责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
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的时间安排。 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
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
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
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认。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 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见。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
(四)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
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见。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
(四)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 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表,形成书面意见。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
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表,形成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核。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
(六)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 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
(六)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的总结报告。
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 (七)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 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师事务所的决议。 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
创造必要的条件。
(七)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
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
前五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内部
特殊情况下,在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审计部门提议召开。
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特
殊情况下,在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后,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银宝山
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
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
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
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 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
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 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
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 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发出会议通知,
真、电话或网络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情况下,在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后,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作细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情况下,在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通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五、《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银宝山新
要,增强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投资决策科学性,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 圳 市 银 宝 山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公司章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作细则。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新增 第一章 总则
新增 第二章 人员组成
新增 第三章 职责权限
新增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部或者总经理办公
会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
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
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新增 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
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部门或
总经理办公会;
(三)由投资部门或总经理办公会
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
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于会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可根
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决策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决策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会议。
战略决策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在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后,通知时限可不受
本条款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新增 第五章 议事规则
新增 第六章 附则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六、《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宝山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宝山新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 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
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银宝山新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银
度。 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第 二 条 公 司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
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
书的职责。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 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董 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
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监
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的监管工作。
第 二 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
第 二 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 知
情人的界定
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
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 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 衍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 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
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正式披露的
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
人包括但不限于: 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
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
幕信息的人员;
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
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七)为公司进行重大事件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
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
有关人员;
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
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
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 员;
咨询、制定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偶、子女和父母。 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
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 1),及
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当涉及再融资、并购重
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定期报告、包
含高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合计 6 股以上)及出现重
第九条 当涉及再融资、并购重 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
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 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购股份、股权激励、定期报告、包含高 项及重大交易等事项时,应在内幕信
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 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
增(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 件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股本合计 6 股以上)及出现重大投资、 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备案。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及重大 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交易等事项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的要求, (一) 重大资产重组;
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
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
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
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
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
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
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详见附件 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新增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
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
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
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
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新增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
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
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 第 十 二 条 内 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内幕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
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 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 事项进程备忘录。
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流程: 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
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 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
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 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情范围;
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 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
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间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组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 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书,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 登记表》,确保其所填写的内容真实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性、准确性;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涉及需要签署《保密承诺书》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并
(附件 4)的内幕信息,公司董事会办
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
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应督促相关内幕信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息知情人及时签署《保密承诺书》或签
订 保 密 协 议等 其 他 形式 完 成保 密 工
作,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律义务
和责任(附件 3),并及时采取保密措
施。
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
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
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
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
法 违 规 买 卖 公 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问
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责,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告。
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
反被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
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
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
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
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
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免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
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
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分。
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的有关规定执行。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注:因本次修订制度含有新增条款,部分制度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