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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欧家居: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2024年4月)2024-04-27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2024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
并且执行有效;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审计鉴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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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能够保守被服务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应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及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通过后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
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
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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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审计委员会也可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选聘。
    (一)公开招标:以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并通过事先确定的标准择优评选;
    (二)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
见予以记录并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四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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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可以为
1-3 年,但每个年度应签订业务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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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
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
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除第二十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
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前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时间,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不得因未能及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解聘事项明确发表意见。
                            第五章 监督处罚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
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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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得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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